附件:
阿拉善盟信访局
官方微博、微信管理办法(试行)
为主动适应舆论引导工作新形势新变化的要求,进一步推动我局政务公开工作,切实提高信访舆论引导能力,规范管理官方微博、微信,结合工作实际,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阿拉善盟信访局官方微博、微信(以下简称局官方微博、微信)是面向公众宣传信访工作、加强互联互动、应对社会舆论、提高工作透明度的信息交流平台。
第二条 官方微博:名 称 阿拉善盟信访局;
地 址 为: http://weibo.com/alsmxfj;
二 维 码:
官方微信:名 称 阿拉善盟信访;
微 信 号: alsmxf;
二 维 码:
第三条 局官方微博、微信应依照法律法规,立足现实,发挥网络互动功能,传播健康、积极向上的引导信息,应对舆论,解疑释惑,为公众提供服务。
第四条 局官方微博、微信管理及信息发布应遵循统筹规划、统一管理、分级审批、相互协作、整体联动的原则。
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
第五条 局官方微博、微信由办信科负责管理。局官方微博、微信责任人为办信科负责人,负责官方微博、微信日常管理工作;督促各科室(中心)及时递交、发布信息;负责本科室宣传资料的搜集、整理、发布等工作;负责一般信息的核稿、审批以及微博、微信的后台操作和信息发布等工作。
第六条 局官方微博、微信信息供稿实行统一领导、分工负责,即由各科室(中心)分别负责提供所涉及业务方面的信息,指定专人负责拟发布信息资料的抓取、拟稿、组稿、资料(图片)编辑、报送、审批以及对公众问题进行答复、回复等工作,并定期向办信科报送。报送科室(中心)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、可靠性负责。同时,信息组稿时内容应简洁凝练,文字表达要条例清晰,力求信息图文并茂、易解易懂。
第七条 各科室(中心)每月应报送拟发布的官方微博、微信条数不少于1条,全年不少于12条。当网络出现涉及到局本级方面的信息时,对应科室(中心)要按照相关舆论应对工作制度,积极回应,正确引导舆论方向。
第三章 发布内容
第八条 局官方微博、微信发布信息时应严格履行审核审批程序,未经审核、审批的信息一律不得发布。
第九条 局官方微博、微信的发布要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法规定保守秘密,不得发布涉密信息和不良信息。发布信息按照信息的敏感程度分为三个等级类别:
三级类别信息主要包含:国家、自治区颁布的法律法规、政策规定和国内重大动态新闻;国内其他省市地区发布的有关信访方面的新闻、报道和先进经验;盟内官方发布的各类动态新闻。
二级类别信息主要包含:本单位工作动态,各旗区信访部门工作动态以及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务工作内容。
一级类别信息主要包含:应对因社会矛盾引发的不良信息,官方作出的正面舆论引导言论;盟委、行署安排需由我局官方微博、微信对外公开发布的信息报道;具有针对性的信访事项办理最新情况。
第四章 审批程序
第十条 局微博、微信发布审批程序:
三级类别信息的发布:根据工作需要由各科室自行抓取,并通过办信科审核后对外发布。
二级类别信息的发布:由责任科室(中心)拟稿后填写《阿拉善盟信访局微博、微信发布审批单》,经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,指定网络公布平台进行发布。
一级类别信息的发布:由责任科室(中心)拟稿后填写《阿拉善盟信访局微博、微信发布审批单》,由局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发布到指定平台。
阿拉善盟信访局微博、微信发布审批单(见附件)
第五章 微博、微信管理
第十一条 局官方微博、微信管理密码由局办信科负责管理,不得向任何科室(单位)和个人泄露。
第十二条 任何人未经审核同意,不得随意发布信息或更改政务微博、微信资料内容。
第十三条 发生以下情况的给予批评:
(一)对信息维护工作重视不够,虽指定专门人员但未尽职责的。
(二)不按要求报送信息,经多次督促仍不及时整改的。
第十四条 凡有以下情况的给予通报批评,情节严重的按照单位有关规定进行处理:
(一)违反规定造成失密、泄密并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科室(单位)及个人。
(二)擅自发布影响政府形象、歪曲事实的信息,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。
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盟信访局办信科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阿拉善盟信访局官方微博、微信发布审核单
申请日期: 年 月 日 编号:
标 题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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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容摘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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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开方式 |
□ 新浪官方微博 □ 微信公共平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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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 |
年 月 日 |
信息 类别 |
一级 □ 二级 □ 三级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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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科室 (单位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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科室(单位) 负责人意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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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信科 审 核 意 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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领 导 意 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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备 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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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办人: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