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基本情况
河北省沧州市务工人员王某通过“网上投诉”反映,2010年9月,其与包头市某塑料包装制品公司签署合同,西水泉劳动教养管理所院内建彩钢车间,同年10月车间交付使用,但该制品公司拖欠工资5万元的问题,要求解决。
二、处理的过程
经调查,2010年9月20日,包头市强制隔离戒毒所(原市劳教所)与某塑料包装制品公司签订了塑料手提加工合同,合同约定由该塑料包装制品公司垫付资金建造彩钢车间,工程款由市强制隔离戒毒所(原市劳教所)按照每月劳务费的30%返还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,工程款抵扣完毕后,彩钢车间归市强制隔离戒毒所(原市劳教所)所有。
建造彩钢车间,包头市强制隔离戒毒所(原市劳教所)只针对该塑料包装制品公司,对信访人与塑料包装制品公司签署建造彩钢车间合同并不知情。 塑料包装制品公司与信访人在彩钢车间的施工质量问题上存在意见、分歧,也是工程款未付清的原因。
接到交办函之后,包头市信访局立即交办到包头市司法局。经包头市司法局调查,该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在市工商局注册,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、组织机构代码证、税务登记证、开户许可证齐全。2014年8月25日,包头市司法局工作人员与双方当事人见面,了解情况后、经全力调解,双方多次组织协商,圆满解决了欠款问题,信访人王某与公司签订了协议,并表示息诉罢访。